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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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9月確定,另經本院就前開2罪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7月29日送監,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8月2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2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11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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