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易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129號再審原告丁○再審被告甲○○○
丙○○乙○○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5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於書狀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時,審判長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三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於其再審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鄭威莉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