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2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28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陸軍軍官學校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2月1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惠瑜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