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
李之聖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上易字第29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李怡禎 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10月30日上午審理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1月20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本件原告係於前揭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年10月30日下午2時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已無所附麗,應一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吳炳桂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