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易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129號異議人乙○上當事人與甲○○○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
11月20日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12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另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異議人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5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於98年11月20日以未於再審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核該裁定依法不得抗告,且非屬抗告法院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不得提出異議,故異議人提出異議,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鄭威莉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