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8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莊文錦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086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於104年3月12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04年3月23日具狀主張其欲委任律師,聲請再開辯論,有被告聲請狀可稽,為尊重被告之刑事訴訟權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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