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上訴人達騰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素娟 訴訟代理人 石世昌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被上訴人 王鴻忠
紀寶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複代理人 黃紀方 律師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等事件,兩造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00號案件判決確定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以背信為由,請求上訴人就利用上訴人公司內之器材經營其他公司等關係為據,上開案件正由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上易第2500號案件審理中,兩造亦於104年3月23日當庭聲請於前揭訴訟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三卷57頁)。爰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張松鈞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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