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羅榮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家珍 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70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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