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丙○○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204,35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