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652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 律師
上列當事人等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172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計算,即申報地
價年息10%之15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