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丁○○、丙○○、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柒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元以下不算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零陸拾柒元(元以下不算入),折合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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