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四九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乙○○○○○○
住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肆仟零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計算書:(新台幣)
1、裁判費:三萬三千六百二十五元。
2、郵資:二百四十八元。
3、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合計:三萬四千零九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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