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更名為葉俞伶)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九時三十分許,因不甘與前男友 李武宗 分手,竟前往台南縣○○鎮○○里○○路○○○號 李楊秀琴 (李武宗之母親)之住處前喧擾,且基於毀損財物之故意,持路邊石塊及上址外面之椅子一把,丟擲李楊秀琴之住宅,致該住宅大門之玻璃兩片破裂損壞,係犯毀損罪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楊秀琴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嫌,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楊秀琴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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