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死亡,此有卷附拘提報告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