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496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告承御人文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詹峰濬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為之
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