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17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張進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