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小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 店小更 (一)字第1號
原   告  王昀涵

法定代理人  王政中
       何美嬋
被   告  趙善柱
      台北市私立再興國民小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珩
被   告 台北市私立再興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柯文柔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湘宜 律師
       陳姵君 律師
被   告  葉杏榮
追加被告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林奕華
追加被告   丁亞雯
       謝麗華
       蔡宜靜
       張詩欣
       鍾德馨
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陳昶安 律師
追加被告   陳海橋
       朱正宇
       劉群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9日下午4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葉杏榮具狀 陳明 就本案經發回更審
後,是否仍有委任律師?若無,請於指定辯論期日到庭並具狀表
示意見;暨請追加被告陳海橋、朱正宇、劉群光等3人,於文到
五日內,具狀對原告所為之追加請求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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