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 店小更 (一)字第1號
原 告 王昀涵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政中
何美嬋
被 告 趙善柱
台北市私立再興國民小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珩
被 告 台北市私立再興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柯文柔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湘宜 律師
陳姵君 律師
被 告 葉杏榮
追加被告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林奕華
追加被告 丁亞雯
謝麗華
蔡宜靜
張詩欣
鍾德馨
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陳昶安 律師
追加被告 陳海橋
朱正宇
劉群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9日下午4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葉杏榮具狀 陳明 就本案經發回更審
後,是否仍有委任律師?若無,請於指定辯論期日到庭並具狀表
示意見;暨請追加被告陳海橋、朱正宇、劉群光等3人,於文到
五日內,具狀對原告所為之追加請求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