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陳儷月
陳文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吳進治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出「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本院第1審判決,應係對於民國1
03年8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其書狀未據記載
「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
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
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就其
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應繳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