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00號上訴人 蘇今治
簡豪泰 新三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上訴人 魏振財 被上訴人 廣春成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鼎然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00號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貳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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