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潮小字第4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向屏華
       許素錦
被   告  羅際岡
被   告  羅仕源
被   告  曾畇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零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羅際岡邀同被告羅仕源、曾畇頤為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約定於被告羅際岡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服役後滿一年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詎被告羅際岡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羅際岡到庭亦不爭執,另被告羅仕
源、曾畇頤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鄭美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