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0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4萬7,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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