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6號
原   告  李宗憲
被   告  莊惟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持有由被告簽發經訴外人 陳瑋青張詠勝 (按上開二人
業經本院核發一0五年度司促字第二二三九六號支付命令確
定)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下稱系爭支票),詎系爭
支票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後,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爰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略以:
開票當時兩造及陳瑋青、張詠勝四人均在場,是被告開立六
張支票,再由陳瑋青、張詠勝背書,原告是代表設計公司收
受,忘了是開票人還是背書人交給原告,原告沒有委託陳瑋
青來臺中處理。票據是無因性,被告所述是渠等公司內部問
題,與支票沒有關係。原告取得票據原因為工程解約之後的
工程款,被告主張是渠等公司內部問題,在法律上票據無因
性,被告為發票人,有支付義務。利息均自各支票提示日起
算。因聲請支付命令當時尚未全部到期,後來有全部提示,
均未兌現。聲明部分刪除「連帶」,因僅被告一人異議等語
資為抗辯。
貳、被告抗辯略以:
系爭六紙支票發票人都是被告,是背書人陳瑋青委託原告來
臺中做裝潢工程,被告公司委託陳瑋青來處理部分工程,陳
瑋青再委託原告,被告公司有匯款給陳瑋青,是陳瑋青帳目
不清楚,將款項提領,被告公司也在找陳瑋青。另背書人張
詠勝是被告公司大股東,被告也是股東,陳瑋青將款項私自
挪用,與被告無關,票據是被告開的沒有錯。被告也無法找
陳瑋青等二人出來,背書人要負責,被告只是幫背書人兩人
代開票而已,被告公司已經有付款給陳瑋青等語置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叁、法院之判斷: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應
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
執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又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十三條前段、第一百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三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
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
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最
高法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四0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
,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
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無對價或以不相
當對價取得,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八十五年
度台上字第二八六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事實相符之
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六紙為證,被告亦不否認簽發系爭支
票,故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至被告辯稱其所屬公司有匯款
予背書人陳瑋青,是陳瑋青帳目不清楚,將款項提領等情並
未能舉證以實說,況此部分縱或屬實,亦屬被告所屬公司與
系爭支票背書人陳瑋青間之抗辯事由,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
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被告所辯,自不足採認。
三、從而,原告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三百萬
元及自附表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錢燕
附表(面額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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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支票號碼│付款人│發票人│背書人│票面金額│付款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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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6月30│BYA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莊惟臣│陳瑋青│300000元│105年6月30│
│日││西台中分行││張詠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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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7月29│BYA0000000│同上│同上│同上│300000元│105年8月15│
│日││││││日│
││││││││
├─────┼─────┼──────┼────┼───┼─────┼─────┤
│105年8月30│BYA0000000│同上│同上│同上│300000元│105年9月8│
│日││││││日│
││││││││
├─────┼─────┼──────┼────┼───┼─────┼─────┤
│105年9月30│BYA0000000│同上│同上│同上│300000元│105年10月5│
│日││││││日│
││││││││
├─────┼─────┼──────┼────┼───┼─────┼─────┤
│105年10月│BYA0000000│同上│同上│同上│300000元│105年10月│
│28日││││││28日│
││││││││
├─────┼─────┼──────┼────┼───┼─────┼─────┤
│105年11月│BYA0000000│同上│同上│同上│0000000元│105年11月│
│30日││││││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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