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8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濬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兆璞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並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06年1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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