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暫家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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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暫家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暫時保護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暫家護字第28號聲請人 莊淑珍 住雲林縣○○鎮○○里00號相對人 程獻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欄中關於「 程冠煌 、 程莉雲 」之記載,應更正為「 程冠瑝 、 程莉雯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