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再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45號聲請人即受裁定人 徐福坤 上列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因聲請重新審理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110年度毒抗字第751號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重新審理狀」所載。
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1至6款情形之一,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審理,更為裁定;法院認為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重新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徐福坤(下稱聲請人)前因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依聲請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原審法院再依聲請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聲請人再對原審法院上開刑事裁定聲請重新審理,原審法院於110年5月12日以110年度毒聲重字第27號刑事裁定駁回重新審理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0年6月28日以110年度毒抗字第751號刑事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經核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所列之原因事實,已於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751號刑事案件中據以主張,而本院亦已就聲請人所爭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之評分結果乙節,於該刑事裁定第3至4頁之理由五、㈡部分詳細說明(見本院卷第53至54頁),該案經審理後認為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重新審理,與法定重新審理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之抗告並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其聲請之抗告,此有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751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該案裁定全案卷宗查核相符。聲請人今更以同一原因再向本院聲請重新審理,即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後段之規定有違,聲請自非合法。
㈡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其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田德煙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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