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典叡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典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典叡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2月4日以110年度聲字第59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90號裁定與前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7587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