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9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金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辦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劉熙聖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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