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毛國樑選任辯護人馬在勤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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