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7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6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民國98年9月23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176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又查本院98年9月23日98年度訴字第01765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係因抗告人未依限期補正繳納裁判費之故。起訴既經裁定駁回,無從又延展該次補正繳費期間,抗告意旨請求另行通知補正,無從准許。而本次命補正繳納抗告裁判費,係因抗告人對駁回起訴之裁定不服而抗告之故,與前所命補繳起訴裁判費不同。
附予說明。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清光法官闕銘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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