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93號反訴原告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複代理人 蕭銘毅 律師反訴被告普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十五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反訴原告應提出送達反訴狀繕本予反訴被告之回執到庭。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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