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電信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電信法等案件,經被告自白犯罪並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恆吉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