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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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5015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台北神德宮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戊○○丁○○ 陳明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顏德安 之記載,應更正為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