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84號上訴人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 律師
蔡行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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