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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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5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本院前以被告甲○○涉犯搶奪罪行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蔡直青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