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1歲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予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7月23日第
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4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國勝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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