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24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北縣林口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錫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甲○○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甲○○業於94年4月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昆煇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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