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一五號
上訴人台北神德宮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 顏德安 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一五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甲○○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壹拾貳元,上訴人台北神德宮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壹仟捌佰參拾玖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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