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4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豪業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