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宗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信宗與甲○○係夫妻,竟於民國102年4月間某日,在臺北市某不詳地點,與同案被告丙○○(以另行為簡易判決處刑)為姦淫行為1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林信宗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102年12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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