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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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進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進益前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96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5月確定;㈡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95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7月確定;㈢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37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7月確定;㈤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3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8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復於10
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1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0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8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