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勝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勝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劉勝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審訴字第1372號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273號判決、99年度訴緝字第38號判決、99年度審訴緝字第66號判決判處徒刑在案,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83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3年6月、4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99年4月20日送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於102年1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劉勝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各以上開判決判處徒刑確定在案,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4月,受刑人於99年4月20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3年2月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2月2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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