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榮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榮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榮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於民國97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榮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年、7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0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97年11月18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7412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冊影本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