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仁勝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前總純質淨重共壹佰貳拾伍點捌伍公克及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
942號被告曾仁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於10
1年11月4日死亡,而為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總純質淨重共125.8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曾仁勝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942號提起公訴,嗣被告於101年11月4日死亡,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此有前開判決、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在卷可稽。
(二)而被告在上開案件為警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總純質淨重共125.85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鑑定機關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之方式,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所得毒品重量稱為淨重,包裝袋重量則以空包裝重稱之,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是應認前開包裝袋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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