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林俊良 法定代理人 林士堯
黃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崧驊王棋詠金孝花周子鈞周志華 、徐鶴玲、 顏邵宇顏志成周麗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捌萬肆仟零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肆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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