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苗栗縣卓蘭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詹明光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吳徐阿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66,820元【計算式:
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占用面積9349.7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20元=7,666,8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聲明第2、3項之主張為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及損害賠償,性質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