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國家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國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國家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4月,於98年8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孫國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確定,另犯竊盜案,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聲字第133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26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4月。於98年8月18日入臺北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58091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
101年12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0月30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58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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