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 蔡其州 (原名 蔡其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慧陳珊儀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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