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0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薛淑玲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0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薛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