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他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他字第20號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張皇珍 局長上列被告與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 傅威翔 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2,000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與被告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南縣政府(因臺南縣市合併,業務由臺南市政府承受)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府行濟字第099020237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於99年12月14日以99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至於廢棄物清理法本案訴訟部分之後則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30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