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3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 陳俊仁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叁萬壹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尚欠新台幣貳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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